三权分立,还有很长的路
Wednesday, December 17th, 2008
早前首相宣布在国会下议院提呈法官任命委员会和反贪污委员会的议案,除了履行首相上任以来对民间的承诺,也让我们见证首相一改过去温柔形象的强硬态度。
国家改革的基础,一直以来都是从立法开始。因为只有通过符合现实情况的法案,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才能依循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任务,保障人民。五十一年来,我国一直被贪污政治笼罩,国家领袖多次呼吁改变,可是反贪污局交由政府之下的首相署管辖,政府官员既是既得利益者,又怎会轻易放下手上的权力?因此,通过成立独立自主的反贪污委员会,对打击我国老根盘恒的贪污政治当然有一定的效力。
在提呈法案中,首相也明确地规定提供虚假资料予反贪污委员会者将是一项罪成可被监禁不超过十年的罪行。这项规定相信将对接受贿赂和贿赂者形成很大的阻力,因为任何与他人朋比为奸,隐瞒事实的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对付。
此外,老早以前,我国的司法素质受到质疑的其中主要原因,就是法官拖延写判词的行为。这种缺乏司法素养的行为当然应该谴责。因此,规定任何法官和司法专员无法再判决后的60天或足够时限下完成判词就禁止升职,对偷懒的法官起了正面的警惕作用。惩罚的机制不仅适用于企业,更应被使用来鞭策司法人员的工作表现。
可是,反贪污委员会和法官任命委员会成员,绝大多数都是由首相推荐,最高元首委任,显然欠缺透明度。尤其是法官任命委员会更是由上诉庭主席、马来亚大法官、沙巴和砂捞越大法官、联邦法院法官等等所组成。诚如前联邦大法官阿杜哈密所言,这些成员与委任联邦大法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他们都是联邦大法官的可能人选之一,又怎能参与决定大法官的过程?这跟法官任命委员会阐明要透明遴选法官的目标显然背道而驰。
司法权,是三权中拥有最后审判权力的机构。也是国家维护正义的廉洁代表。遴选大法官的机制应该更为透明与公正,包括可以参照美国,在委任法官的过程中,咨询法律界人士、参议员、美国大律师公会等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大马律师公会一直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其中关键角色,他们的意见绝对值得司法机构的吸纳或参考。
当大家在为首相的临别秋波欣喜若狂、掌声连连时,我们必须重新思考首相这项法案背后重大的改革意图。西方国家的历史让我们深明,国家稳定发展的关键在于权力制衡。任何人都难以抗拒对权力的眷恋,因此,只有建立成熟的三权制衡体制,才能确保贪污指数下降,司法公正,人民安定。
倘若国家的改革,只是停留在首相所提呈的法案,而没有透彻到国家三权制衡的机制,那么在不久的以后,我们国家的警方被继续被国家透明组织标榜为贪污严重的政府官员,因为立法过后更需要执法人员严谨的落实。在不久的以后,我国几十年前堪称东南亚司法最公正的辉煌将持续成为过去,因为司法人员善用的不是正义之神泰美思手上的天枰和长剑,而是那无法抗拒的金钱诱惑。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固然让我们至今依然津津乐道,但是三权分立思想的灵魂,不在于孟德斯鸠写得多完美,而在于落实之后,为人民和国家带来的福音。纵观大马现今的政局,我国离理想中的三权制衡还有一段很漫长,需要持久坚持的路。
刊登于17/12/2008星洲日版言论版 之原版
P/S:没有想到是登在最大的版位!嘿嘿,无心插柳柳成荫!